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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邸占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邸占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邸占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建勇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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