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华阳,系受害人魏自甫之妻。
原告:魏艳丽,系受害人魏自甫之女。
原告:魏艳平,系受害人魏自甫之女。
原告:魏艳美,系受害人魏自甫之女。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仲衡,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黎某某,系L54291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玉某砂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系L54291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
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隽水镇民主路218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营销服务部,系L54291号轻型厢式货车的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勇刚
住所地:通城县隽水镇五里大道36号
委托代理人:黄振龙,男,系该公司客服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玲芳,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友生。
委托代理人:黎少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华阳、魏艳丽、魏艳平、魏艳美与被告黎某某、湖北玉某砂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营销服务部、胡友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华阳、魏艳丽、魏艳平、魏艳美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华阳、魏艳丽、魏艳平、魏艳美共同负担。
审判员 吴金胜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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