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
余海某
原告胡某某(曾用名胡新),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余海某,生1978年12月24日,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胡某某与余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胡某某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因原告胡某某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柴兰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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