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罗田县通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罗田县通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熊建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罗田县通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田县通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荔
审判员:张七林
审判员:彭萍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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