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华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代理人胡嘉琛,湖北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
原告胡华林诉被告范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管海林、人民陪审员汪振武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华林的委托代理人胡嘉琛、被告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胡华林受伤的事实发生,后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被告范某某赔偿原告胡华林医药费、伤残补助金、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整。后被告范某某给付原告胡华林赔偿款17000元,还下差壹万捌仟元,被告范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原告胡华林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到胡华林交通事故赔偿款壹万捌仟元,范某某,2014.10.13”。出具欠条后,被告范某某又向原告胡华林给付欠款4000元,还下差14000元。故被告范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在其2014年10月13日出具欠条的下方注明下欠壹万四仟元整(14000元),并签名。后该14000元欠款经原告胡华林多次催讨,被告范某某至今未给付。原告胡华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范某某立即给付原告胡华林欠款人民币14000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35000元,被告已向原告给付了部分赔偿款,下差部分赔偿款有原告胡华林提交的被告范某某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被告范某某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亦承认下差14000元欠款,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范某某应当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胡华林要求被告范某某立即给付欠款1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胡华林欠款人民币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范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15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泉 审 判 员 管海林 人民陪审员 汪振武
书记员:朱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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