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告七台河市宏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长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淇雅,女,系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七台河市宏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慧超
书记员:韩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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