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
郭仲(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
苏某某
李永立(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郭仲,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永立,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长:孙新民
书记员:侯彦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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