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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
郭仲(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
苏某某
李永立(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郭仲,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永立,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长:孙新民

书记员:侯彦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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