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建国,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争令,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并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8年9月29日,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10元,减半收取3922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史建颖
书记员:刘闻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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