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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建国,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争令,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并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8年9月29日,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10元,减半收取3922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史建颖

书记员:刘闻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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