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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李建文、崔龙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
李建文
崔龙某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建文。
被执行人崔龙某。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崔龙某、李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崔龙某、李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

审判长:张宝云
审判员:胡军
审判员:冯爱民

书记员:甘连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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