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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姜某某、胡某某、周某某、李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汪涛(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姜某某
陈剑(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
谭柏翔(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张洪国(湖北襄阳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汪涛,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剑,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谭柏翔,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胡某某,男,
原审被告周某某,女,
原审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洪国,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韩某,女,
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姜某某、原审被告胡某某、周某某、李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某应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976元未予交纳,而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未获批准,经本院通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某应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976元未予交纳,而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未获批准,经本院通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审判长:王剑波
审判员:李锐
审判员:尹波涛

书记员:周思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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