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陆文,系大冶有色金属控股有限公司职员,系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
负责人简正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健,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南火云
书记员: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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