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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英,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宏福创业园。法定代表人:赵文有。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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