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兴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兴华与被告胡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兴华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准许原告胡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胡兴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兴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苑铁良
书记员: 郭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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