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兴华与胡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兴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兴华与被告胡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兴华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准许原告胡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胡兴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兴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苑铁良

书记员: 郭丹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