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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华,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胡某某因需进一步收集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高金登

书记员: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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