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楠
书记员: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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