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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唐某、恩施联运集团鹤峰景发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李先军(宣恩法律援助中心)
胡道碧
唐某
恩施联运集团鹤峰景发客运有限公司
唐志军(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
艾民(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先军,宣恩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道碧,女,生于1971年6月12日。系原告胡某某之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某。
被告恩施联运集团鹤峰景发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胜利路21号。
法定代理人罗林。
委托代理人唐志军,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圃子路3号。
法定代表人徐吉述,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艾民,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唐某、恩施联运集团鹤峰景发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以胡某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须经过其他程序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0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0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登干

书记员:孟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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