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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陈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王道发(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道发,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启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等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也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案已收受理费2000元,退还给原告胡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也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案已收受理费2000元,退还给原告胡某某。

审判长:何启国

书记员:郭雪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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