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修某,无职业。
原告罗某某,农民。
原告胡修某、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华强。
被告湖北奥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东风,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修某与被告湖北奥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修某、罗某某于2014年7月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修某、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修某、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修某、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宁 审 判 员 黄 娇 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
书记员:胡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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