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张恩喜、涂娟,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宏畅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善溪窑村。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义,湖北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胡某与被告宜昌宏畅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付 涛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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