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丹,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楠,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伟、孙某某与被告秦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胡某伟、孙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伟、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两名原告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伟、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某伟、孙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金国良
书记员:沈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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