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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胡某超等与胡某申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胡某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胡佩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胡某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四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清清,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某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申请人胡某某、胡某超、胡佩珠、胡某良申请宣告胡某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某、胡某超、胡佩珠、胡某良撤回申请。
  

审判员:黄琴英

书记员:陆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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