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河,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海丽
书记员: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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