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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佑军与叶某某、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佑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方小鹏,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佑军与被告叶某某、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佑军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佑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佑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佑军负担。

审判员  周焰松

书记员:邓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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