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佑兵
徐某某
宋发辉(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佑兵,务农。
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发辉,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胡佑兵诉被告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佑兵于2015年9月24日提出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佑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胡佑兵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佑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胡佑兵负担。
审判长:苏学斌
审判员:龙安桃
审判员:冉启国
书记员:张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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