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毛华,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龚勇,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沙嘴工业区105栋整栋。
法定代表人范少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青春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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