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万须
史某某
侯占林(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
钱稳苓
史万须之妻
胡某某
胡某某
陈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万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二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侯占林,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钱稳苓,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间市卧佛堂镇河西村139号,系
上诉人史万须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系原告胡某某的父亲。
二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陈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史万须、史某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1月22日晚,原告胡某某与妻子刘慧娟驾驶牌照号为冀J×××××哈飞民意普通小型客车,装载电网、调压器等设备并利用客车自带的电瓶在卧佛堂村西北洼窑地东边电捕野兔。
过程中,二被告的两条宠物狗被原告架高的电网致伤。
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二被告将该客车及电捕野兔工具进行扣押,至今拒绝返还,并拒绝将以上扣押物品由有权部门处理,在公安部门处理和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拒绝交出该诉争客车及
其它物品。
就损害赔偿问题,经卧佛堂派出所调解,双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
审判长:高娜
审判员:于振东
审判员:郭亚宁
书记员:孙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