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阳,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系原告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路1778号。
法定代表人:刘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爽,黑龙江普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与被告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胡某因证据不足,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因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4元,减半收取1917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马佳斌
书记员: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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