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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上海海策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辉,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捷。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上海海策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审判员:陆维溪

书记员:朱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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