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辉,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捷。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上海海策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审判员:陆维溪
书记员:朱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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