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谭维玖(特别授权),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又名陈仁轩。
被告建始县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烟墩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黄鹤,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定权。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
负责人宋先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诗标(特别授权),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建始县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144.00元,依法免收。
审判员 朱于兵
书记员:李妍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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