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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周某某、黄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章晶晶,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覃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黄海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枝江市,被告周某某、黄海军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松,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某某、黄海军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涂绍应,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湖北玖千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ATG31B,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29号。法定代表人:杨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黄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追加湖北玖千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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