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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李彩霞等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崇阳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系受害人胡拥之父。
原告:李彩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崇阳县,住扬州,系受害人胡拥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燕,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崇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隽北大道233号。
代表人:肖绪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伊玲,崇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胡某某、李彩霞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崇阳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崇阳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李彩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燕,被告崇阳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伊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李彩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损失928670.5元(详见损失赔偿清单,含医疗费243元、死亡赔偿金587720元、丧葬费25707.5元、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扣除被告已付的650000元,还应赔付278670.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1日晚10时许,受害人胡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人,武汉海事职业学院大一学生,住武汉海事职业学院学生宿舍,户籍所在地崇阳县××××组,公民身份号码:,2013年至2016年在崇阳龙阳高中读书)在自家门前附近踩到被告崇阳供电公司掉落在地上的裸供电线导致触电,原告看到后立即拨打崇阳急救电话,后经崇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崇阳供电公司从事供电作业造成受害人胡拥死亡存在以下过错:架设的供电线是裸导线,高度偏低,未设安全警示标志,运营过程中未定期进行安全巡查,杜绝安全隐患,导致供电线断裂掉在地上无上处理及维修更换,致使受害人在半夜时不慎触电身亡,被告依法应当对受害人胡拥的死亡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恳请法院判准原告的诉求。
被告崇阳供电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承认原告的损失应由其公司赔偿,并对原告诉讼请求主张赔偿的抢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过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定并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胡某某、李彩霞之子胡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武汉海事职业学院大一学生,住武汉海事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学校放暑假后在其家里。2017年7月21日晚10时许,沙坪镇沙坪村一组突然停电,由于天气炎热,原告胡某某及其子胡拥、堂弟宋世雄、宋世友等人在原告房屋门口的场地上乘凉,受害人胡拥听到其门口左侧菜地边水龙头有漏水声,于是起身走过去,当其走到自家房屋东侧场地的菜地边时,不幸踩到被告崇阳供电公司掉落在地上的裸供电线,导致胡拥触电大叫一声倒地,原告胡某某及其堂弟宋世雄用手电筒照着上前施救,也先后触电倒地,其后宋世友用干毛巾将胡拥身边的电线拨开,原告胡某某及其堂弟才获救,但原告之子胡拥已被电击致死,崇阳县人民医院派出的救护医师经紧急施救后,诊断受害人胡拥已经死亡。当晚沙坪供电所接到事故报告后,派员赶到事故现场并对现场漏电的线路进行了处理,以防二次事故的发生。2017年7月23日,经崇阳沙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胡某某、李彩霞与被告崇阳供电公司就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如下人民调解协议:一、由崇阳供电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抢救费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85万元;二、上述款项在本协议签订后,商定先支付60万元(2017年7月23日先行赔付胡某某、李彩霞10万元,2017年7月25日之前再赔付胡某某、李彩霞20万元,待死者胡拥安葬之后赔付30万元),余款25万元在胡某某、李彩霞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书生效后立即支付;三、如果判决书判决的赔偿数额高于85万元,按判决书支付;低于85万元,按本协议约定的数额85万元赔付;四、本协议生效后,当事人胡某某、李彩霞不得再以此事为由上访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崇阳供电公司的正常经营。协议签订后,被告崇阳供电公司按约分期支付了原告胡某某、李彩霞赔偿款65万元,因人民调解协议约定余款在胡某某、李彩霞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书生效后支付,故导致本案诉讼。
同时查明,本案触电事故供电线属被告崇阳供电公司所有和经营的沙坪供电所东关线象鼻咀台区低压380V供电线路,该线路0号至01号电线杆之间的裸供电线从原告家房屋侧边经过;造成受害人胡拥触电死亡的原因是东关线象鼻咀台区0号至01号电线杆之间的裸铝供电线因老化被烧断掉落在地上所致。

本院认为,受害人胡拥夜晚在自家房屋侧边踩到崇阳供电公司掉落在地的供电线致其触电身亡,故本案是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崇阳供电公司作为涉事东关线象鼻咀台区低压供电线产权所有者、输电作业经营者、管理者,提供电力服务经营活动,对所属低压线供电作业应负安全保障之责任,应当按规定对所属供电线路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对老化存在安全隐患的裸供电线进行更换。由于造成受害人胡拥触电死亡的原因是供电裸铝线老化熔断掉落在地上所致,故被告崇阳供电公司具有重大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被告亦无异议。
关于原告诉讼请求各项损失的认定,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已明确主张本案为侵权之诉,而非合同(协议约定)之诉,应当根据其主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并参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结合被告的意见予以确定。其主张赔偿的抢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数额,被告承认并同意,可依当事人的意见确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本院认为,原告之子是风华正茂的大学生,是原告的希望和寄托,被告因过错造成其子触电死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审理中,被告鉴于原告之子是大学生,且是三代单传之子的实际情况,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但认为原告主张赔偿30万元过高,对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之规定,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根据上述原则,本院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43元、死亡赔偿金587720元(29386元/年×20年)、丧葬费25707.5元(51415元/年÷2)、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678670.5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崇阳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胡某某、李彩霞各项损失678670.5元,扣除其已付的650000元,还应赔付28670.5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崇阳供电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艳辉

书记员: 郭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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