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鸣、付立禾,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珠海路8号7层0707、0714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万辉,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5********,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万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申请人:黄其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昌浩,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胡某某与被申请人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陈万辉、黄其凯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陈万辉、黄其凯价值320万元的财产查封被申请人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远安县洋坪东方广场房地产项目的房产;冻结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某某为防止被申请人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陈万辉、黄其凯转移财产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陈万辉、黄其凯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胡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静
书记员: 钟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