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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家玺,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原告胡某某亦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审判员:尹志君

书记员:朱佳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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