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职工,住大悟县。
被告万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余红斌、徐峰,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领法律文书。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乔磊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万某的委托代理人徐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叁拾万元,同时按照双方口头约定支付年两分的借款利息,即该笔借款一年陆万元利息,并据实计算超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万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原告胡某某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该笔借款年利率两分,借款期限为一年。2016年3月21日,原告告知其妻刘晓岚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被告万某个人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履行完毕双方借款活动。该笔借款到期前,原告多次提示被告准备还款资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分文未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益,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万某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事实,利息及诉讼费按法律规定支付。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相对方当事人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欠条、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情况,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是:被告万某因做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于2016年3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胡某某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元)借款人:万某2016.3.18”。2016年3月21日原告胡某某的妻子刘晓岚向被告万某转账300000元。此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万某向原告胡某某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分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亦不认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胡某某偿还借款3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万某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乔磊
书记员: 张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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