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
颜东华
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东华,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颜东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晓冬
书记员:王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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