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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赵某某与颜东华共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东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秀萍(系被告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晓霞,海林市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胡某某、赵某某与被告颜东华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卫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某某、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齐林,被告颜东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秀萍、刘晓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赵某某与赵薇是父女关系,原告胡某某与赵薇是母女关系。被告颜东华与赵薇于2014年1月12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均系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在性质上是对近亲属的整体赔偿。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应当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即原告胡某某、原告赵某某、被告颜东华各得三分之一。因牡丹江市妇女儿童医院与牡丹江医学院红旗医院对赵薇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原、被告主张赵薇的死亡赔偿金484060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514060元按调解时的70%计算为359842元,原告主张227294.60元,应予支持。如对其他遗产发生纠纷可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赵薇死亡赔偿款中的227294.60元,归原告胡某某、赵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5696.88元,退还减少诉讼请求受理费987.46元,减半收取2354.71元,由原告胡某某、赵某某负担1569.81元、被告颜东华负担784.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卫忠

书记员: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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