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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霸州市新某某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甘肃省宁县。委托代理人:袁宗宝,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褚宗伟,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霸州市新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胜芳镇尚家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96591546H法定代表人:陈荣立

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352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7年2月到被告处工作,至2018年1月18日被告累计欠原告工资35220元未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判如所请。被告霸州市新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17年2月到被告处工作,至2018年1月18日被告累计欠原告劳动报酬3522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资欠条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霸州市新某某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霸州市新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支付报酬,原被告双方构成劳务关系,被告下欠原告劳动报酬3522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霸州市新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3522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霸州市新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霸州市新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胡某某劳动报酬35220元。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艳

书记员:王雪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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