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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丛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代理人:孟祥锴,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丛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代理人:徐祝庆,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丛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卓琳

书记员: 侯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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