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
从厚水(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
咸宁市兴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葛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从厚水,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宁市兴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泰运输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客运站。
法定代表人邓琼林,兴泰运输公司经理。
被告葛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咸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杜洪峰,人财保咸宁市分公司经理。
原告胡某诉被告兴泰运输公司、葛某某、人财保咸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兴泰运输公司、葛某某、人财保咸宁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兴泰运输公司、葛某某、人财保咸宁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长:张朝武
书记员:肖畅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