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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义生与张某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义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馆陶县馆陶镇。负责人:李建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胡义生与被告张某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胡义生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义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俊飞

书记员: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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