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弘某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新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永兵。
被告荆门市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泉口路丁香园综合楼B栋4楼。
法定代表人康海燕。
被告崔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湖北弘某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市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红艳 审 判 员 董菁菁 代理审判员 李园园
书记员: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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