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某某与湖北弘某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市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弘某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新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永兵。
被告荆门市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泉口路丁香园综合楼B栋4楼。
法定代表人康海燕。
被告崔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湖北弘某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市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红艳 审 判 员  董菁菁 代理审判员  李园园

书记员:曾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