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利,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
被告: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县东召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赵巧莲,系该运输队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北新街。
法定代表人:敦建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登朝,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公司,住所地曲周县建设街北头路西农牧局南侧。
法定代表人:冯运坤,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魏某某、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菁
书记员: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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