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超市营业员。
原告胡某,学生。
法定代理人胡某某,超市营业员。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袁晓翠,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某,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艾天彬,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胡某与被告黄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胡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胡某某、胡某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告胡某某、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自豪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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