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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万宜、梅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在元,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代理。
被告:万宜。
被告:梅某(曾用名梅运玉),个体工商户。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万宜、梅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在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宜、被告梅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万宜、梅某于2009年10月2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和2009年12月7日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合法有效并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万宜、梅某作为出卖人有协助买受人胡某某转移所有权的义务,故对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宜、梅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胡某某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万宜和被告梅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账号:17×××3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卢 军 审 判 员  丁华茂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书记员:毛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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