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住公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远国,公某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公某某狮子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公某某狮子口镇。
法定代表人:刘昊,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卫华,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公某某狮子口镇人民政府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胡某某于2018年1月25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公某某狮子口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公某某狮子口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华翔
书记员: 张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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