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东宁市麦肯维亚德健身会所,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经营者: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枫,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宁保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法定代表人:刘宝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鹤,女,该公司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东宁市麦肯维亚德健身会所与被告东宁保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东宁市麦肯维亚德健身会所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东宁市麦肯维亚德健身会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东宁市麦肯维亚德健身会所撤回对被告东宁保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400元,减半收取41200元,由原告胡某某、东宁市麦肯维亚德健身会所负担。
审判长 李冬梅
审判员 杜 敏
审判员 毕 旭
书记员: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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