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杜一波
原告胡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民营科技园凤栖街588号华中炫彩B座1201室。
负责人王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一波,该公司职工。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约定受益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红星支行,现原告起诉亦未提供受益人书面授权,应认定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约定受益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红星支行,现原告起诉亦未提供受益人书面授权,应认定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郑国新
审判员:王丽红
审判员:路立军
书记员: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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