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树龙,黑龙江省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伊春市宇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扶林办青山路。
法定代表人高山,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守梅,该公司出纳员。
被告郭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友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伊春市宇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郭红某、孙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5.00元,减半收取3392.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邓宝海 人民陪审员 陈立艳 人民陪审员 付丽艳
书记员: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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