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某某与王成、陈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王承军
王成
陈某某
秦某某
张淅(黑龙江兴疆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桦川县,现住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桦川县。
被告:王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桦川县,现下落不明。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桦川县,现下落不明。
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淅,女,黑龙江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成、陈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今华

书记员:赵成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