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乡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乔学广(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
郜某某
王志成
原告肥乡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建设街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立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学广,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郜某某,农民。
被告王志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乡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郜某某、王志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肥乡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乡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乡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肥乡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乡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金峰
审判员:闫洁
审判员:靳旭业
书记员:贾菁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